【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刘先生是大学时的同学,两人从2001年开始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后来,刘先生继续就读研究生深造,而周女士则走上了工作岗位,两人的感情一直发展平稳。 2008年初,刘先生研究生毕业,为了有更好的事业发展平台,得先赴杭州工作一段时间。去杭州之前,刘先生与周女士商量决定先买一套婚房。在周女士父母的参与下,双方选定了位于普陀区的一套商品房。双方商定由周女士作为主贷人,刘先生支付了首付款44万余元,周女士支付了首付款23万余元,另外申请的20万元公积金贷款和50万元商业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由周女士偿还,商业贷款则由刘先生作为共同还款人一起偿还,房产则登记在双方名下。2009年初,刘先生从杭州回沪,一直居住在双方购买的房子中。双方本应皆大欢喜筹备结婚的,可是买房以及还款过程中一些矛盾的累积,特别是周女士父母的过渡干涉,让刘先生感觉周女士的父母对房产的企图心太强,甚至不惜以让女儿不跟自己结婚作为要挟,渐渐双方嫌隙越来越严重,并直接影响到了周女士和刘先生的感情,最终两人决定分手。
分手后,为了夺房子,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周女士认为,在购房过程中,自己已经支付银行借款和利息、首付款、交易费用等,占整个份额的77%多,且其是唯一贷款人,已按照新规由公积金扣划归还商业贷款。虽然被告也归还过部分商业贷款,但其还款行为只产生与自己的借贷关系,与购房合同的房款支付无关,故不具备支付房款的性质。自己及家人在取得系争房屋中贡献了很大的精力,目前,自己的工作稳定,收入足以支付银行贷款,有足够的财产来支付刘先生该得部分份额。因此,周女士希望法院判决房产归己所有,并同意支付刘先生房产差价58万余元。
刘先生则认为,自己支付的首付款金额远远大于原告支付的首付款,贡献显然大于原告。在实际还贷过程中,房屋的商业贷款完全由被告及家人归还,虽然公积金部分系由原告偿还,但金额远远低于被告承担的部分,目前,被告供职于世界500强之一的企业,收入足够继续履行还贷义务,被告有能力且也愿意直接偿清贷款。因此,刘先生希望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己所有,并按照双方实际支付首付及还贷的比例,由被告向原告给予合理的补偿。
【判决结果】
普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故属原、被告共同共有。虽然所付款项中被告略多,但因工作年限问题,贷款均由原告为主贷人,特别是公积金贷款由原告一人申请,同时在购房过程中,原告及家人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考虑到上述原因,尤其是贷款原因,房屋归属于原告所有较为合理,但原告应当按照双方审理中确认的市场价格支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归还;原告应支付被告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44万余元,并支付被告已归还的房屋贷款本息,同时,就房屋增值部分,原告还应补偿被告房款人民币25万元;双方于款项付清之后,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