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迪与胡莱为闵行区的同村村民。陈迪是一家化学制剂厂的法定代表人。自2006年3月至4月间,胡莱称其任职的房地产公司可以集资,可由自己出面高息借款,定有丰厚回报。于是,陈迪分两次将350万元借给胡莱。当年年底,胡莱又以家庭开支需要开口向陈迪借到60万元。之后,胡莱虽然陆续归还了借款的部分利息,但对巨额本金的归还却是讳莫如深。陈迪于今年初将胡莱和秦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归还本金410万元及其利息。为支持诉请,陈迪向法庭提交了共计410万元的借条或协议共4份。
胡莱承认向陈迪借款410万元,又称,妻子秦芳对借款根本不知情,自己借款均用于个人赌博或用于归还赌债。秦芳也不同意陈迪要求自己归还借款的诉请,称丈夫向陈迪借款之事根本不知情,胡莱向陈迪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根本没有用于家庭。经查明, 2006年至2007年期间,胡莱持港澳通行证多次往返我国澳门地区。胡莱和秦芳原系夫妻关系, 1999年登记结婚, 2011年9月登记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陈迪主张要求胡莱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要求,应予支持。胡莱向陈迪借款的期间为胡莱和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出借人不能够证明胡莱所负大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也不能证明秦芳对胡莱的举债是知情的,且胡莱对债务又明确表示用于澳门赌博挥霍一空,并提供了借款前后赴澳门的出入境记录。因此胡莱所欠陈迪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秦芳无需与胡莱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