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继承法律制度初探
一、去台人员继承大陆遗产问题
去台人员和台胞与大陆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和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按执行程序处理过去未经人民法院处理的继承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继承案件,从继承开始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处理涉台继承案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可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陆,其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台湾,其在大陆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二、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的法律问题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的方式有:
1、 本人赴台申领遗产。
2、 委托在台湾的亲友、同乡会代为申领遗产;
3、 委托在香港、澳门等第三地的亲友赴台申领遗产;
4、 委托与台湾律师有协作关系或业务联系的大陆或香港、澳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再通过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办理。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亲属遗产,主要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和委托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是为了证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委托公证,是表明受托人有权为委托人办理相关继承事宜,以及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于涉台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委托公证书,一般在同一个符合资质条件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处再按特定格式出具。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时,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原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大陆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的,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亲属关系证明应当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办理时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在台湾的身分证件或工作证等其他证明文件;(2)台湾户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3)有关医院或警备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通常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6)其他材料,如遗产清单及其产权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以上证明材料如系复印件,须经公证机关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台湾当局对于大陆居民赴台继承有很多相关的规定,比如<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相关两岸的主要规定如下:
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确认直接影响到大陆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实现。众所周知,遗产继承的发生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的发生。但海峡两岸的现实状况限制了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大陆一方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在台亲人的情况,也不可能及时获悉台湾当事人的生殁情况,更无从取得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文件,包括“死亡诊断书”、“除户誊本”等。
而台湾当局在其“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遗产的,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内,大陆继承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台湾“法院”表示继承;否则逾期视为放弃继承权。也就是说,大陆继承人办理在台遗产继承的“继承时效”是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以内。若大陆继承人未及时获悉在台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自然也就无法表示继承,从而将导致继承权利的丧失。
第二、关于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的确认。根据台湾“民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即子女、孙子女等(包括养子女),不受辈份限制;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其中“配偶”并未固定列入某个继承顺序,而是作为继承人与其他实际取得遗产的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台湾对“养子”的规定是:一、必须是当事人亲自收养,不得由他人,包括配偶、父母等代为“收养”;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相差20岁。上述两项缺一不可。否则该养子是不会被承认享有继承权的。
第三、如何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手续。根据1992年两岸在新加坡签订的《两岸公证文书查证使用条 例》的有关规定,及台湾当局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台遗产的继承:(1)在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2)上述两份公证文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验证”后,才会被“推定为形式上真实”,才可在台湾使用(“验证”通常由在台的受委托人办理);(3)向台湾“法院”提出“继承申请”,台湾“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4)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5)向遗产保管人(通常为被继承人的善后处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遗产的要求;但每一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限额最高为200万新台币,超过部分会被“收归国库”。
综上所述,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 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三)、 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 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li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