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文件,涉台收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台胞回大陆收养成年子女,不论收养人是否有子女,被收养人是否能到台湾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只要符合收养子女的其他条件均可允许收养一名子女。
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有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后一般回台湾抚养,但如果留大陆抚养,应仅限于收养一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为子女。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各种证件,在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有具体的规定。
须要指出的是,台湾的有关民事规定要求“收养子女应申请法院认可,不经法院认可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台湾《两岸关系条例》还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为养子女,除须符合民法有关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不予认可:已有子女或养子女者;同时收养二人以上为养子女者;未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之事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