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小姐与程先生相识八年,同居五年,结婚两年,今年年初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小姐离婚,诉状上写了一些类似“个性不合,价值观不同,女方不生孩子”等离婚理由。陈小姐认为这些理由都是莫须有的,事实上从2011年9月开始陈小姐就发现原本就在娱乐场所从业的程先生与某小姐有不正当来往,陈小姐还通过一些有特殊渠道的朋友了解到两人在上海多家宾馆的开房信息,但无法提供书面材料。
【办案过程】
在接受陈小姐的委托后,作为律师我首先要了解委托人的意图。年轻气盛的陈小姐说知道他们的婚外情后,她就明白自己的这段婚姻无可挽回了,但他不允许那个负心汉睁眼说瞎话,不能再把离婚的原因推到自己身上。她希望我可以调查到他有婚外情的书证。
作为律师我明白即使调取到这样的书证对于法律上要获得经济补偿的意义也并不是很大,但离婚案件中最受伤的原本就是心灵,戳穿对方的谎言,让其他人知道谁对谁错对陈小姐而言就是一种疗伤的手段,我想帮她办成这件事。
虽然我们掌握详细的开房信息,但在我向承办法官申请调查令时,还是遇到了些困难,法官以此类信息涉及公民隐私而拒绝向我开具调查令。我通过电话、信函与法官多次沟通,我的主要理由是婚姻法既然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精神赔偿的规定,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就应该保障另一方的调查权。我甚至向法官要求依职权调查,法官看我很坚持就出具了调查令给我,但对我是否能调查到表示不乐观。
我先后跑了三家宾馆,除了一家宾馆给了我不敲章的入住登记记录之外,另两家都拒绝出示,我又到宾馆所在地的派出所,在民警的协助下我拿到了这份原告与案外第三人在两个月期间多达十几次的开房记录。
诉前调解时还坚称自己不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原告及其律师在面对这份证据时非常吃惊,在慌乱之中原告居然结结巴巴的解释说是案外人借用了他的身份证,案件审理经验丰富的法官自然不予理会,直接问询原告愿意因为自己的过错给予被告多少赔偿。虽然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然原告也没有如愿离成婚。而法官明显倾向被告的态度和言语也给了陈小姐不小的安慰,她觉得给了这个不忠诚的男人一点小小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