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中国内地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无论是在法律实体还是程序上差异都比较大。两地离婚制度设计与解决模式有诸多差异,本文主要论述结婚离婚条件实体规定的差异:
一、 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不同:
香港《婚姻条例》规定,在香港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结婚登记的程序为婚姻缔结申请人应向婚姻注册管理处的注册官递交结婚申请书,并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结婚”字样。注册官收到申请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经过15天的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给予注册登记。
大陆《婚姻法》规定,在大陆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香港规定要晚一些,并且没有经他人同意的限制。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认定不同:
香港法律指的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香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陆与香港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根据香港法,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销之日后才无效,双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达到正常美满的程度。2)既然如此后一方故意拒绝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此,一方故意拒绝性生活,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胁迫、误解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撤销婚姻。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大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不同:
香港法律规定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并对什么是无可挽回的程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香港的《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在做了概括性规定之后,例举式地规定了五种法定事实。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婚姻一方与人通奸,申请人无法容忍继续共同生活;(而)婚姻一方之行为,一般指家庭暴力,过度赌博、酗酒,不供养家人,染上性病等使申请人不能合理地预期与其共度余生;(三)婚姻一方没有得到同意或合理理由离开申请人至少两年;(四)婚姻双方在提出申请前须连续分居至少一年,婚姻双方同意离婚;婚姻一方在提出申请前须连续分居至少两年,此项无须对方同意,但如果对方对分居时间与事实提出反对,此项申请不会获准。(五)婚姻一方在提出申请前须连续遗弃呈请人一年。遗弃的意义在于放弃夫妻同居责任。
在中国内地,离婚法定条件为原则性与例举性相结合模式。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五、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不同
在香港沿用分别财产制,无论婚前婚后,理论上来说财产都是各归各。香港在确定配偶抚养费时,应全面考虑双方身体、精神状况、谋生能力、经济、财产状况以及有无其他收入来源,此外还应考虑双方年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及双方对家庭所作贡献,此外还应考虑到婚姻关系破裂以前生活水准等诸多因素,主要有三分一原则、实际影响原则与公正原则。
在中国内地由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结合,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就十分复杂。离婚时虽有保护妇女与子女、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但并无向配偶支付抚养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