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遗嘱继承前先析出配偶财产
【案情简介】
高老太与老伴周大爷共生育4个子女,即周甲、周乙、周丙、周丁。2006年6月,高老太在普陀区公证处立下遗嘱:待高老太故世后,普陀区一套房产(产权人为高老太与周大爷两人)中归高老太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周甲继承。2009年12月,高老太病逝。周甲与父亲及其他兄弟姐妹协商,妹妹周丁表示不同意母亲的遗嘱,拒绝去做继承公证。2011年,周甲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诉遗嘱中的遗产;审理中周乙提出其曾为周太爷、高老太垫付房屋差价款7万元及装修费6万元,共计13万元,要求分割遗产时一并处理。周丙表示放弃继承,周丁未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
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周大爷、周甲分别为被继承人高老太的配偶、子女,均为高老太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高老太生前立下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体现了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依法有效。登记在周大爷、高老太名下的房屋为周大爷、高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时先析出一半为周大爷所有,余下的属于高老太的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周乙垫付的13万元,属于周大爷与高老太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予以偿还。
【胡珺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1)高老太遗嘱的效力;2)周大爷与高老太的共有房产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理;3)周乙为该套房产的垫付款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案中的周甲作为高老太的儿子,为法定继承人之一,高老太自愿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周乙继承,并立下公正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遗嘱当然有效。因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所以高老太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包括老伴周大爷、儿子周乙、周丙、周丁都无理由继承高老太的个人财产。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因高老太交由周甲继承的房产为高老太与周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继承时应先析出属于周大爷的一半房产,剩余的一半才是高老太的遗产。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周乙垫付的13万元,是高老太与周大爷共有房产所欠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若该房产确认价为120万,扣除13万元债务,余下的107万在周大爷和周甲之间对半分割。当然,二人协商一致,可以由一方得房,另一方支付遗产折价款;若协商不成,可将房屋出售,各得一半卖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