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方在起诉离婚的权利和限制方面在法律规定上有一点区别,出于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在实践中,如果诉状或证据中表明女方存在上述情形,法院是不予立案的。如果男方起诉时隐瞒了女方的上述情形,法院立了案,庭审时一旦女方出示相关证明,除女方有上述重大过错外,法院即可立即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如果一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这些特殊期间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是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一般情况下,男方也能够理解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但在女方存在重大过错时,如有婚外情,或者男方认为所怀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时候,就会认为这样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幸好上述法律规定也是有例外的。“法院确有受理必要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感情无法谅解、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比如虐待不堪忍受、一方对对方有威胁生命或人身安全)等情况,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在女方的特殊时期,男方想引用例外情形起诉时律师提醒注意一下问题:
(1)上述的“姘居”导致怀孕,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完全有权提出离婚,是指女方“婚后”婚外通奸导致怀孕的情形。如果女方在婚前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则不属于“法院确有受理必要”的情形,也就是说,男方无权仅以该情形为由起诉离婚。最高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建立,双方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所以此情形不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2) 男方通常还会遭遇举证难的问题,女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除非有女方的自述男方基本是无法证明的,只有当孩子出生后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孩子非己出而在女方哺乳期内起诉还比较常见。
(3)男方还需要注意女方为了给男方制造起诉离婚的障碍故意制造自己怀孕或流产的证明。笔者就曾代理一起男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起诉前作为原告律师就成询问过被告生育情况,委托人确认女方近期不可能有怀孕。一开庭女方就出示了尿检报告显示怀孕,因觉蹊跷,我们向法官提出要陪同再检测一次,结果谎言拆穿,离婚程序得以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