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大陆要产生效力,还必须经过大陆法院的承认程序,这类程序通常分两类,如果是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但申请承认的判决内容仅为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内容,不包括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
提出承认判决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一、 书面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三、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名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需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四、 若提出申请人为判决中的原告,还需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 这些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六、 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受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的国内管辖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有下列情形的判决书,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合议庭以裁定方式作出,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