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离婚可以通过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为实施前,涉外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部分协商一致的涉外离婚也可通过行政登记来实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由此可见该涉外离婚要通过民政局登记的形式进行必须符合几个条件:1)双方当初是在中国内地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2)离婚时有一方还是中国内地公民;3)就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均达成一致意见;4)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双方能亲自到民政局,不能由他人代理。
离婚登记的行政登记机关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该离婚登记申请需要到市民政局办理,而不像非涉外协议离婚都是到基层民政局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