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还在打着离婚官司,一边却瞒着妻子把房子卖掉,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出卖人不但房子没卖成,还要将定金、购房款全部退还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南海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合同签了,定金、首付给了,房屋却无法过户
2011年7月19日,李小姐通过中介介绍,与刘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92万元购买了刘先生在桂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约定当年12月1日交楼。
得知虽然房产证是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但是刘先生是有妻子的,所以李小姐就问刘先生卖房是否征得了妻子的同意,刘先生表示自己就可以作决定了。由于急着买房,好不容易看中,加上中介也在一旁怂恿,李女士也就在合同上签下了名字,并在两天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8400元,向刘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20万元。
然而,就在李小姐一门心思等着房屋过户的时候,她却接到刘先生打来的电话,告诉她“房子无法过户”。
原由 房子被判给了妻子
原来,刘先生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离婚判决书。
7年前,刘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因性格不合,刘先生于2010年9月向南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驳回其诉讼请求。2011年7月11日,刘先生再次向南海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一次,张女士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得上述房屋,并提供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是自己支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经审理,南海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上述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因此,刘先生也就无法将房屋转手卖给李小姐。
判决 出卖方退定赔钱
李小姐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协助解决,但张女士不愿协商。李小姐只好将刘先生和张女士都告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首付款,并赔偿包括中介费、利息及逾期交楼违约金等损失。
刘先生承认自己负有责任,而张女士对此前的房屋交易完全不知情。
南海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判决已认定案涉房产为两被告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未经共有人张女士同意,自行与李小姐签订卖房合同,李小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获得张女士的认同,故该合同应属无效。
刘先生起诉离婚时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张女士同意就自行处分房产,主观上存有恶意,对造成合同无效的后果存有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购房款20万元,赔偿中介费18400并支付相关利息予李小姐。
法官提醒 卖房须征得共有人同意
法官提醒,目前房产纠纷逐年增多,房产作为一般家庭的最大资产,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都要十分谨慎。作为买方,要全面了解房屋的信息,包括有无共有人、有无办理抵押等等;而作为卖方,也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卖房。
刘先生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在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分割结果的情况下,仍瞒着妻子自行处分了房产,导致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所以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根据最新的婚姻法解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