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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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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与法院受理范围

日期: 2012-03-20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其基本具备5个特征: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虽然结婚登记条例已颁布多年,但因为个人法律意识、说出环境、情感及生活中各类原因,目前还是有很多成年男女不领证就居住在一起,而一旦发生一方情变,或对共同生育的子女不负抚养责任等情况时,往往另一方就会心理失衡,会希望寻求法律的保护。笔者作为律师时常接到此类电话咨询,此文对这类咨询中的常见问题作一回答。

1、 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就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可见,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上述条文的第二款就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处理的,法院是受理的。 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3、 在财产处理或孩子抚养方面的处理与离婚有何不同?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对孩子抚养方面的处理倒是类似与离婚时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确定,但因为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如果也没有双方均认可的出生证等证明,起诉的一方还需要举证一下这个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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