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因此存有争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涉及到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对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中,也没有涉及到买断工龄款的法律性质。
【相关案例】
魏京浩(男)与常玉红(女)同属某国有企业职工,经人介绍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于199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双方为经济问题屡次发生激烈争执。2005年双方所在单位由于效益欠佳,经职工自由选择,夫妻二人先后以买断工龄方式,离开了原有单位,自谋出路。丈夫魏京浩领取了6.6万元补偿款,妻子常玉红领取了2.8万元补偿款,这笔买断工龄款的使用成为夫妻矛盾的导火索。2005年12月,常玉红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常玉红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丈夫魏京浩离婚;顾及女儿年幼,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同时要求分割魏京浩名下的买断工龄款6.6万元。魏京浩称如果要分割自己的买断工龄款,就必须同样分割女方的2.8万元买断工龄款。
法院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认为:买断工龄款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它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据此驳回常玉红分割买断工龄款的请求。
【胡珺律师说法】
“买断工龄”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国家规范性文件中从来未出现过,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未涉及。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争议颇大。第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理解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实际上类似于企业破产后给付的破产安置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认同,笔者认为,“买断工龄款”应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分割属于共同的那部分。理由如下: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所得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不属于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