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产证登记上有夫妻双方名字或仅有夫或妻一方名字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在离婚时作为财产完成分割的,但对于房产证上除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外,有第三人名字出现的不动产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如果房产证上的第三人是双方的未成年子女,该房屋依然可以在离婚时完成分割。只是未成年子女的份额要保留,由获得该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对该笔财产(可以是该不动产份额也可以是该笔份额的折价款)进行监护。
但如果房产证上的第三人是成人,包括成年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无法追加第三人,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双方包括第三人可以就财产分割达成调解就可以通过庭外和解协议解决,如果无法调解,法院会向当事人释明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