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8月,张先生收到了长宁法院寄来的离婚案件应诉通知书,张先生一开始觉得有些匪夷所思,因为自己并没有结过婚。但经询问调解员得知告他的人是一名陈姓小姐,且原告提供了由贵州省某市某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复印件。而该陈姓小姐是张先生同居五年的女友,其家乡就在贵州省某市某县,张先生据此推测肯定是陈小姐利用某次机会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老家的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着急万分的张先生咨询本律师这样的结婚证有没有法律效力,接下来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指导】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离婚都是关系公民人身权利的事宜,法律上规定是不能够代理的,一定要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但令人困惑的是民政部曾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该条例在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已经废止。在《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找不到对冒用他人身份领取结婚证,一人办理结婚证应当如何处理以及对这种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该如何界定的规定。作为律师我从法理上推断只要张先生没有亲自去办理过结婚登记的手续这张结婚证显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它并不当然无效。在民政局撤销该离婚登记以前,张先生在离婚诉讼中作结婚无效的抗辩也是没有用的,张先生应该到当地对出具该结婚证的民政局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撤销该结婚证的效力。
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到当地法院起诉,民政局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张先生本人所签,民政局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张先生本人当场并同意该结婚登记。法院最终以民政局在颁发结婚证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到审慎的审查职责,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其颁证行为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颁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认定该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有了这份判决后,陈小姐在长宁法院的离婚诉讼也被法官要求撤诉,此案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