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并没有结婚支付彩礼的习俗,但笔者还是时常接到一些外地当事人或者在上海务工人员关于结婚未成,或刚结婚又离婚后想向女方要回彩礼的咨询电话,对此问题做一回答。
要回彩礼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中规定,有三种情况是可以要回彩礼的。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要回彩礼的必要证据条件:
作为主张返回彩礼的原告,男方必须要有男方向女方支付钱款的证据,并且要证明该钱款支付的理由为结婚彩礼。否则,恋爱关系期间的给予钱款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行为,是无法要求撤销返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