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住在本市大宁路的庞女士,因知道了自己丈夫胡某为 “小三”徐莉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后,将丈夫和 “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俩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1329350.5元。昨天,闸北区法院判决支持庞女士诉请。
庞女士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2009年6月左右,胡某与徐莉之间经常往来。 2010年3月,胡某从招商银行转账支付购买房屋的定金20000元,4月,胡某和徐莉与上海某置业公司签订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虹口区株洲路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人民币2678701元,该房屋的预告登记状况信息显示,预购商品房权利人为胡某和徐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同时,胡某先后从浙江商业银行金卡中心转账2440000元、广发银行转账88701元、招商银行转账130000元。 10月,庞女士发现胡某和徐莉的不正常往来后,胡某和徐莉之间不再往来。
审理中,庞女士认为,自己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徐莉,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徐莉返还购房款。
胡某认为,自己与徐莉确有往来,曾以双方名义购买了虹口区株洲路房屋,但所有购买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均系自己一人办理,预售合同上徐莉的签名也系自己代为签名,所有房款均系自己一人支付;自己和徐莉开始往来时,徐莉知道自己有家庭,妻子发现自己和徐莉之间的不正常往来后就不再与其往来;现虹口区株洲路房屋已经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因自己无法与徐莉取得联系,所以该房屋目前仍然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由于徐莉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调解不成。
法院审理查明,庞女士今年初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胡某和徐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后庞女士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在未征得原告庞女士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两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胡某的行为有违公平原则。被告徐莉明知被告胡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胡某的不正常往来,被告徐莉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徐莉取得虹口区株洲路房屋亦属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胡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徐莉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且被告胡某与徐莉之间的赠与是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因此,被告徐莉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徐莉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被告徐莉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