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晓波生于江西南昌,上大学时与同窗女友柯静文谈恋爱。大学毕业后,孙晓波与柯静文在同地工作,1990年春节,他们迈入了婚姻的殿堂。一年后,儿子出生了,取名孙柯。但由于双方性格的差异,发生矛盾都互不相谅,同时,婆媳矛盾更是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两人的感情逐渐谈化。因此,在儿子2岁多的时候,双方终于因感情彻底破裂而分道扬镳,儿子孙柯与母亲柯静文共同生活。离婚后,由于柯静文的无理阻挠,孙晓波甚少能与儿子谋面,父子之间感情难以建立,感情始终是淡淡的;而婆婆由于未能见到孙子,始终气郁难平。
离婚后的孙晓波到上海工作,认识了第二任妻子范萱萱,1996年双方登记结婚,孙晓波开始了新的家庭生活,婚后夫妻感情甚为融洽。2007年7月,孙晓波书写了本人声明一份,称 “本人孙晓波和范萱萱结婚十多年来相互恩爱,风雨同舟,经过我们二人共同努力,挣下了一份家业,为避免产生财产纠纷,特此声明,以此为据:万一我有意外,我们夫妻全部财产均归范萱萱所有,以保障她今后的生活,我的母亲和儿子均无权参与分配。这是我的真实意愿。”此后的2008年1月和2009年11月,孙晓波与范萱萱先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浦东新区的两套房屋,一套用于自己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孙晓波此后就病倒了。并在2009年12月12日,不幸去世。
为了办理产权变更,范萱萱与孙晓波的老母、特别是前妻所生儿子进行了沟通协商,孙晓波的母亲同意遗产归儿媳所有;但孙晓波的前妻却不同意自己的儿子分文未得。面对上述情况,2010年4月,范萱萱作为原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孙柯的代理人对原告诉请提出了几个观点:1)本案争议的房产是被继承人作出遗嘱声明后才产生的财产,不在遗嘱声明所指的财产范围内,应该适用于法定继承。本案争议的房产没有包括在遗嘱范围内,因此不应算作是遗产。2)虽然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同时指出原告也写过一份内容一摸一样的声明,这一点原告也予以认可,被告认为是原告要求孙晓波这样写的,他们这样写是为了吞并对方的财产份额,因此,孙晓波写这个声明并不是孙晓波的真实意思。3)认为遗嘱还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孙晓波立遗嘱时,儿子孙柯尚未成年,但孙晓波没有为孙柯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该遗嘱无效。孙柯的代理人还说,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孙晓波在患病期间还留有一份遗嘱,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孙晓波委托,对孙晓波遗产进行处理,律师函也写明了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孙晓波的遗产问题。根据该遗嘱,本案应根据法定继承处理。现原告对于后一份遗嘱否认,原告涉嫌销毁遗嘱。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孙晓波声明如有意外,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原告,该遗嘱内容合法,且被告方对该遗嘱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孙晓波的遗产应按上述遗嘱处理。被继承人孙晓波死亡时,被告孙柯已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因此被告孙柯关于遗嘱未保留其份额因而无效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孙晓波遗嘱中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指其死亡时尚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本案系争的房产。故按孙晓波遗嘱,属于孙晓波的财产份额应由原告继承所得。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位于浦东新区的两套房屋产权中属于被继承人孙晓波的份额均由原告范萱萱继承。
一审宣判后,被告孙柯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珺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而在遗嘱继承类的案件中首要的关键就是遗嘱的真实性,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案中被告方并拿不出新的遗嘱可以取代这份死者生前的声明,而夫妻俩写同样的遗嘱并不能推出声明内容非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第二、遗嘱是否存在因违法而无效的情形。继承法确实规定了要为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但没有劳动能力的判断应该在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生效时。本案中被告已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第三、遗嘱的范围是否包括立遗嘱前后的生前全部财产,孙晓波遗嘱中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指其死亡时尚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就包括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两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