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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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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共有房登记谁名下有讲究 随意隐匿有风险

日期: 2012-03-15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房产交易量的大幅攀升,买房改善生活的人越来越多。这时,房产证上是写夫妻双方的名字,还是只写一方的名字?新买的房子房产证上没能加上自己的名字将来会有什么隐患?夫妻、恋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到底应该怎么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已购买的房屋产权人人信息的变更如何才能做到最大限度的 “于己有利”?由此引发的系列话题让人关注。

杨浦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指出,房地产权利人到底登记谁的名字以及是否要去掉房产证上已有的名字,都需慎重。最理想的状态就是由实际出资人作为产权登记人,还原房地产权属的本来状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那些为了避税,为了避免办公证、贷款等而想增加或减少产权人登记的情形,都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典型案件

为避房产新政将妻子“除名”不可行

王先生和程小姐夫妻俩在2010年12月就看中了一套新房,并且付了定金。 2011年1月底,夫妻俩在售楼处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且支付了首付款。而这时,他们找的那家贷款银行来电告知,由于“国八条”颁布,银行对于王先生夫妇这种二套房的客户将停止放贷,即便可以申请,但是审批的时间也无法保证。

这让王先生措手不及,因为如果贷款不成,根据合同就要支付房屋总款20%的违约金或者自己一次性将房款支付给开发商。无奈之下,王先生决定剑走偏锋。经人介绍后,王先生找到了一家贷款公司,对方表示,只要王先生同意将自己首套房的房产参贷人名字从产证上去掉,那么他们就可以想办法把王先生的材料重新包装后再向银行申请贷款。

对于贷款公司提供的方法,记者在走访了沪上多家房产中介后发现,不少中介也会如此跟客户推荐。

记者在位于虹口区天潼庵路附近的一家大型连锁中介咨询时得知,即便是夫妻双方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但是只要支付一些费用,还是可以重新包装成首套房来申请房贷,而所谓的方法就是将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名字去掉一个。同时,中介的工作人员表示,房产证上去名字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操作一次也就200元左右的费用。

对此,记者咨询了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工作人员表示,将房产证上去掉一个名字的手续要分还完贷款和未还完贷款两种情况,在已经还清贷款的情况下,要去名必须产证上的所有产权人共同带好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和银行证明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的名字变更。在还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先需要先去银行办理贷款变更手续,在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的名字变更时另外还要带上银行证明。变更所需要的费用为100多元, 20天就能够完成办理。同时,工作人员表示,此类变更并不容易,如果贷款还没有还清,银行几乎不可能办理抵押凭证的变更,除非是产权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婚,或者房产证上的某人已经宣告死亡。

房产登记丈夫一人 妻子加名获支持

杨银震与谢晓晴 (均为化名)是一对夫妻。两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登记结婚。婚后,丈夫谢晓晴的单位曾经按照谢晓晴的工龄等因素分给谢晓晴一套使用权房。 1997年,夫妻二人共同将这套公房买了下来,并直接将该套房产登记在男方谢晓晴名下。

天有不测风云。 2009年,妻子杨银震被检查出罹患癌症。长期治疗使杨银震的身心都遭受严重的打击,夫妻二人之间的摩擦就从这个时候开始了。杨银震认为自己的日子不多了,开始考虑 “身后事”,想来想去,最值钱的就只有夫妻共同购买的这套售后产权房。由于房屋产权仅登记了谢晓晴一人的姓名,杨银震担心谢晓晴会瞒着自己把这套房子卖掉。于是杨银震向谢晓晴提出,要求在现有的产权证上加入自己的名字。谁料,她的要求遭到丈夫反对,理由是这套房子原本就是自己单位分的,与杨银震无关。况且当时杨银震曾经亲自签署公有住房购买协议书,表明对购房的情况明知,且并未提出要求在产权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应当视为她对该套房产自愿放弃权利。深感时间不多的杨银震于是一纸诉状将丈夫谢晓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近日,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杨银震与谢晓晴在本案中有争议的房产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故为杨银震与谢晓晴共同共有。据此,法院支持了杨银震的诉请,判决杨银震系系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判决书生效后,谢晓晴并未上诉。杨银震也终于可以持法院的生效判决至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出资却无凭 同居时所购房当属房屋登记人

女青年姜晓雯和男青年郑凌波 (均为化名)都从外地来沪打拼。三年前,两人在上海相识、相知并且相爱,不久同居。 2007年末的一天,他们租住房屋的房东表示欲将这套出租房出售,于是姜晓雯和郑凌波商议出资买下了这套房子。但是变更后的房产证上仅登记着郑凌波一人的姓名。

随着时间推移,由于性格上的差异,两人开始发生经常性争执。 2010年11月的一天,在又一次的争吵过后,郑凌波甩门而去,没再回来。 2010年12月,姜晓雯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郑凌波已经向杨浦区法院起诉,要求姜晓雯从自己购买的房屋中迁出。开庭时姜晓雯向主审法官表示,虽然房产证上只登记了郑凌波一人的姓名,但是自己也为购买该房出资,是该房屋的共同权利人,故自己有权使用系争房屋。由于房屋确权与房屋迁让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法律关系,主审法官便指导姜晓雯进行确权诉讼。

之后姜晓雯即将郑凌波作为被告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郑凌波在法庭上辩称,系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因此产证仅登记了自己一人的姓名。如姜晓雯也曾出资,按理姜晓雯的姓名也应登记在产权人之列,从登记的实际状况来看,也能证明姜晓雯在购房时并未出资。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审法官要求姜晓雯出示曾经为购买系争房屋出资的证据。然而,姜晓雯陈述由于当时自己工作不久,并没有什么存款,买房子的钱都是父母和亲戚为自己凑的,以现金形式交给自己,然后自己再拿着这些现金与郑凌波一起交给房东。因为当时两人正处在热恋期,所以房产登记在郑凌波一人名下姜晓雯并未感觉不妥。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晓雯称曾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出资,但未能提供证据。从能够查明的事实看,系争房屋购买于两人同居期间,但登记在郑凌波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郑凌波一人的财产。据此,姜晓雯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为其与郑凌波共同共有财产的诉请,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后,两人均未上诉。而之前与本案有关联的房屋迁让一案,也以姜晓雯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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