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阿姨是我母亲家隔壁的邻居,平时有些来往,这次刘阿姨的父亲过世,其因为继承纠纷被其胞兄告上法庭,刘阿姨让我这个律师陪同她参加一下诉前调解庭,她想听听我作为专业人士对这桩事情的评判,帮她做个参谋。
刘阿姨的父母生前养育了一子四女,刘阿姨排名老四,在母亲过世后,父亲于2006年遇老房子的动迁而安置到一套位于闵行区浦江镇浦驰路面积60平米的房子,这套房子登记在刘老伯一人的名下,也是他过世时留下的唯一遗产。刘老伯在今年5月去世后,刘阿姨的大哥及其他姊妹找到刘阿姨说父亲生前就留有遗嘱,这套房子归儿子一人继承,大姐、二姐和小妹均没有异议,让刘阿姨跟他们一起去做个继承公证,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大哥一人名下。刘阿姨一方面因为自身家庭经济有一定困难,另一方面对患有眼疾的父亲写遗嘱一事深表怀疑,就表示不放弃继承。家庭内部多次协商未果,其他兄弟姐妹作为原告,将刘阿姨告上了闵行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诉前调解庭开庭伊始,原告几人显得气势汹汹,他们认为父亲的遗嘱铁板钉钉,因为之前的其他家庭事务处理,双方心里都有未解开的疙瘩,双方没来往几句就起了言语冲突,一副手足相残的场景。后来原告出示了三份证据证明父亲的遗嘱:一份是一张信签纸上歪歪扭扭的写了几个字“我在浦江镇某某路某某号的房子给儿子刘某某”底下是刘老伯的签名和2006年某月某日。另一份是一张A4纸大小的纸,标题为遗嘱,文字内容非常完整,大意是在老人死后,其名下的这套房产仅有儿子一人继承,其他人都不得有任何异议,底下除了有老人的签字,还有一个邻居及除刘阿姨以外的所有其他子女的签字,但除了签名之外,所有文字都是打印而非手写的。第三份是份录音,记录着老人和孙女交流时表示将来自己不在了,房子就给孙女的父亲也就是儿子所有。面对这三份证据加上原告四人众口一词表示这就是老人生前的愿望,年纪比较大的调解员显然完全认同了遗嘱是有效的观点,他甚至向被告表示这你还有什么话说。当刘阿姨表示父亲生前患有眼疾,不可能书写和签字,这些都是伪造的时候再次遭到了其他兄妹们的强烈反击,说她污蔑父亲。
而我以很平静的语气阐述了我对这些遗嘱的看法:即使签名是真实的,但因为违反遗嘱应有的形式要件,这些遗嘱也可能是无效的。第一张信签纸显然不是遗嘱,他没有一个人对自己过世后的财产做安排的意思表示,它更像是一份赠与协议,但房产的赠与以办理产权登记为赠与的完成,生前未完成的视为赠与不成立。第二份遗嘱从内容上看无可挑剔,但它是什么?它显然不是要求立遗嘱人全部自己书写的自书遗嘱,也不是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与继承无关的人为两人的要求,而且既然原告说被继承人有书写能力,且原告和继承人都知道遗嘱的内容应该如何书写,第二份书证又在同一天形成为什么不由被继承人一人书写呢?这不符合常理,有作假的嫌疑。而那份录音如果作为录音遗嘱它缺少两人见证的要件,对话的方式也不符合一个人口述的要求。如果是口头遗嘱它又不符合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人见证的必需要件。
听完我这段阐述,原告只能愤愤的表示我在钻法律的空子,但语气却已经弱了不少。显然并不太熟悉法律规定的调解员说:“只要能查明是老人真实意思表达就可以了嘛,有四个子女都说是老人说的了。”我当即反驳“法律为什么对遗嘱的形式做这么严格的要求就是为了保障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啊,不是众口一词就可以锁定死者的遗愿的。”
那天的调解终因为双方期待的补偿金额差距较大及家庭矛盾当天没有取得成功。
作为律师,我认为这是个有些争议的案件,我也很想知道如果正式进入审理法官会怎么看待我的观点,将如何判断这一遗嘱的效力。但作为为人子女者,我不希望看到兄弟姐妹之间针尖对麦芒,说白了我们一生都应该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怎么能为了争夺父母的身后物而不念及血缘亲情。当然这种共识也必须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利益是要讲究一个平衡的,否则某些人的内心就会失衡。我劝刘阿姨做出必要的让步,既避免诉讼之累也告慰父母在天的亡灵,刘阿姨最终同意将数额定在法定继承应得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左右。
庭审后没几天刘阿姨的大哥就打电话给刘阿姨表示接受她的条件,双方很快在法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给付。
【办案感受】
办理家庭类纠纷时,我们律师经常觉得最无奈的是,双方既然不讲亲情一定要对簿公堂时却好像又不愿意讲法律,尊重法律的判断。大家都更热衷于谩骂和指责对方,每个人都在谴责对方“只认钱不认人”,谁都在说“钱财乃身外之物”,谁都在叫嚣“人在做天在看”。可是有谁真的做到自己先退一步海阔天空呢?计较和争夺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