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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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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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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一定要这样维护吗 银行无权单方调整贷款利率

日期: 2011-11-05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2010年的10月,我家因为购置了一个大件商品而向某外资银行做了消费抵押贷款,我先生是主贷人,该笔贷款的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信贷员是通过亲友介绍认识的,当时因为说在利率上没有办法给到更大的优惠,还省了我们不少手续费。至于利率的调整问题信贷员没有作任何说明,我们因为是第一次做消费抵押贷款,以为银行利率跟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一样是明码标价,自以为除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调整之外,这个贷款利率是不存在其他变动可能的。虽然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出于对信贷员和外资银行的盲目信任,当初签订合同时,除了简约的附件条款,写满八页A4纸的主合同我也没有细看。当然,即使我看了,象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也是不可能为个别客户的意见而修改合同条款,属于典型的“店大欺客”。

原本我们每月按时偿还这笔贷款,期间中银做过两次调高利率,我们自然也没有任何异议。但2011年6月的某一天,我们却突然收到了来自银行的一封告知函。函的内容为:为了贯彻宏观调控精神,执行差别化利率政策,现决定您在我行的消费抵押贷款的利率在原有基准利率上上浮10%。我赶紧查看了合同附件中关于利率的约定,明确写着利率为相应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对于银行的行为我自然无法理解,只好致电当初办理贷款的信贷员。她给我的答复令我哭笑不得,“没事,你去吵吧。你是律师,我们银行肯定没办法的”“啊,你们银行不是按合同来办事吗?吵了就可以不加息,不吵就要加息啊!”“呵呵,如果说条款那肯定是对银行有利的,合同本来就是保护银行的嘛。但你跟客户部门去吵肯定没问题。”

既然要吵架就一定要吵的有理有据,这也算职业素养吧。我从近万字的主合同中终于寻找到了蛰伏已久的银行打算靠它“抢劫”广大用户的那个条款,原来在主合同中另有贷款利率变动一章,其中有一条居然写着“抵押权人有权单方面随市场情况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时调整贷款利率,但须书面通知借款人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生效日期。”

这些条款到底是什么关系呢?结合本人的专业法律知识,最后得出的观点为:

银行的货币价格是和央行的基准利率挂钩,附件中的条款也恰好说明双方同意银行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的变化定期调整贷款利率水平.但银行为了最大化地保护银行的利益或者说为了赚取不合法的利润又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单方面调整贷款利率.他们是否就此获得了对于利率想调就调,想怎么调就怎么调的完全的任意妄为权呢?我认为,无论借款合同是怎样表述的,商业银行都不应当享有单方面变更贷款利率水平的权利.简单说两条理由:第一,央行只是规定基准利率和贷款的下限,而在某一具体的贷款合同中所确定的和基准利率的乘数,属于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约定范围,不管形式上是否经过了磋商的过程,法律上认为这是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的;第二,借款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可以约定贷款利率的浮动方式即定价方式,这只能是基于央行基准利率的变化.如果银行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可以不受上述前提条件的约束而单方面提高利率水平,则这样的约定因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显然应属无效.

凭着这些认识开始与银行的工作人员理论,当然为了突出吵架的气势和坚决的态度,末了我也没漏了这句自以为强有力的威胁。“我是名执业律师,要不要加息你们赶紧给我个明确答复,就是要调高百分之零点零一,我们也法庭上见。”之后,经过我先生和银行两三轮的电话谈判之后(他们都不打我留的电话,而是找我先生谈)银行的工作人员最终的答复是,考虑到我们的还款情况及各种因素,他们最终决定不对我们进行加息了。

从加到不加,我始终觉得莫名奇妙,他们都没有给到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一家大型的外资银行难道就靠这种捡软柿子捏的方式来攫取金钱吗?难道在这个社会上一定要表现的很强悍甚至凶悍才能避免被人欺吗?

收到这封加息通知函的客户肯定不少,不知多少人会发现银行的做法是有问题的,会有多少人跟我一样通过“吵架”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写这篇文章是提醒有相同遭遇的人一定要据理力争的去吵,这个社会环境好像是培养“吵民”和“刁民”的沃土,这又是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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