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 “第三者”保持6年情人关系,并瞒着妻子多次赠与情人钱款用于购房。妻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 “第三者”返还财产。近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第三者”需返还38万余元。
陆运与周蓉是同乡,于1987年喜结连理。陆运在上海开了家公司,生意不错。结婚十多年后,已经有点婚姻 “审美疲劳”的陆运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女子小芳,顿时给步入中年的他带来一种年轻、充满活力的感觉。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情人关系一直保持到今年2月才被妻子周蓉发现。在一场激烈的争吵后,丈夫陆运将与小芳的地下恋情向妻子和盘托出,称曾分多次将几十万元赠与小芳,有时几千元,有时几万元,帮助小芳购买房产。
周蓉一气之下将陆运和小芳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 “小三”购房,侵犯了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归还全部钱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周蓉的诉请,判决小芳须向周蓉返还38万余元。
小芳不服,提出上诉,称与陆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38万元是自己在陆运公司的劳动报酬等,还称即使38万元是陆运送给自己的,也是有效的赠与,因为陆运处分的是个人财产。
市一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小芳和陆运的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没有工资、提成的约定,所以对38万元是劳动报酬一说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确认的手机短信以及汇款记录等,认定小芳和陆运之间是婚外情关系,小芳取得的大额钱款是赠与款。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现陆运将大额钱款赠与小芳,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蓉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周蓉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陆运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更何况陆运与小芳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明知陆运有妻子,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小芳本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