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谢霆锋和张柏芝一段短短的离婚联合声明的公布此婚姻解体事件再次引起众人关注,今天作为一名离婚专业律师本人就接到了三家不同媒体记者的电话,希望我就联合声明中的“共同抚养”做一个法律上的解释。
坦率说本律师对香港方面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并不特别熟识,但之前与一名香港律师交流其表示在抚养权方面的规定与内地法律并无很大不同。锋芝的离婚方式类似与国内的协议离婚,所以共同抚养的理解一般情况是孩子由双方轮流带一段时间,这个抚养期间,孩子所有花费由抚养的一方负责,当然具体的履行方式应该有更详细的协议内容作出约定。
是否会因为锋芝的这份声明导致香港或内地的一些夫妻将来在离婚时也效仿这样的孩子抚养权处理的模式,在香港显然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障碍,但在内地目前可能还不能如人所愿。
在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中并没有禁止共同抚养,但也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明确表述的两个法条是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我曾经问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人员,是否可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孩子归双方共同抚养。其回答是不能,他的理由是离婚登记要求对抚养权作出明确约定,非父亲即母亲。而在本律师代理的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的离婚诉讼的个案中,因为夫妻双方一个在国内一个在国外,且因为是友好分手,原本想要更灵活的处理抚养问题,我代表当事人向法官提出在调解书中仅笼统的写“共同抚养”,不做明确约定。法官在请示领导后依然表示不可以,理由是虽然双方自愿,但可能因为表述不够明确导致调解书无执行力。而在一篇见诸报端的宣传中可看到某法院法官创新判决,通过按月轮流共同抚养的方式解决了夺子大战,可见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具体个案的解决恐怕还是要靠具体的审判人员见仁见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