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一对恩爱夫妻,因感情破裂走上离婚之路。在平和的气氛中,这对夫妻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上明确: “我们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然后,夫妻二人各奔东西。然而,令丈夫王强没有想到的是,不到一年,他却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原来他的前妻林娟一纸诉状,将他告到了嘉定区法院,要求分割其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80%的股份。
离婚一年后,前妻要求再度分割财产,王强认为这是荒谬的。然而,近日,嘉定区法院却做出了支持林娟再度分割财产的判决。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离婚后财产分割再起波澜
36岁的王强和35岁的林娟都是嘉定本地人,两人曾经是众人羡慕的恩爱夫妻。然而婚后,因为个性不合,他们经常争吵乃至大打出手,最终因感情破裂走上离婚之路。
虽然分手,但这对夫妻并没有像其他夫妻那样锱铢必较吵吵闹闹。在平和的气氛中,他们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8岁儿子的抚养进行了约定,也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对相关财产协商处理完毕之后,夫妻二人补写一句: “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并在协议最后明确: “我们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然后,夫妻二人和气分手,各奔东西。
事件发展至此,似乎已经可以划上一个句号。然而,令丈夫王强没有想到的是,不到一年,他却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原来他的前妻林娟一纸诉状,将他告到了嘉定区法院,要求分割其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80%的股份。
1992年8月,王强和林娟登记结婚,婚后养育了儿子铛铛。2009年2月,王强和林娟在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三项内容:第一项约定儿子铛铛的抚养、探视及费用如何承担;第二项约定两套住房的归属。林娟拆迁所得的房子归林娟和铛铛共有,儿子占三分之二产权。另一套房子的产权归儿子所有。二套住房男女双方均无权处理。男方自行搬离住所,将户口迁出,同时约定双方的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第三项约定男方所有的债权债务问题由男方负责处理,一切债权债务问题均与女方及孩子无关。
本以为从此就和林娟划清界限的王强没有想到,不到一年,林娟竟然反悔了,起诉要求分割王强在某建筑公司的股份。原来,王强早在2000年就和朋友共同投资开了家建筑公司,他占80%股权。可王强怎么都想不明白,协议上白字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难道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吗?婚后离了,林娟凭什么分割自己的股份呢?
丈夫是否对妻子隐瞒财产
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情绪激动,针锋相对。原告林娟认为,当初在协议离婚时,其前夫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仅就孩子抚养问题及部分共同财产做出了处理。离婚之后,原告才知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强曾投资40万元与他人注册成立某建筑公司,被告占其中80%的股份,而原告离婚时对此并不知情。
对于前妻的说法,王强很是气愤,法庭上他反驳称,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配,原告对该建筑公司的存在始终是明知的,不存在被告隐瞒或欺骗原告的情形。当初原告之所以不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是因为公司之前负债累累,原告担心受到牵连而已。双方离婚协议中表述的 “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已明确包括了原告主张的公司股份的分割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王强又拿出了一份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称2009年的离婚协议是建立在2006年离婚协议基础之上的,两份离婚协议是合二为一的。
原来,王强和林娟在2006年时还曾签订过一份离婚协议书。在这份协议里,双方约定: “由于平时男女双方无经济方面的往来,公司内的房产及债权债务问题由男方负责处理,一切经济及债务问题与女方及孩子无关。”但上述协议起草之后王强和林娟并未办理离婚手续。
而林娟当庭承认他们确实在2006年签订了这份离婚协议,但她认为协议签订后,两人并没有离婚,2006年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互不相让,火药味十足,再也没有了当时协议离婚时的理智与平静。
离婚协议内容谨防陷阱
那么,王强和林娟签订在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200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
法院认为,王强和林娟在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只是原、被告双方关于离婚及财产分割的意向,被告王强认为该协议应与2009年签订的协议合二为一的观点是错误的。
法官告诉记者,王强和林娟在200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份协议书并未涉及公司股权的分配。协议书中 “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是紧随双方对两套住房的归属约定之后的,应理解为针对两套住房而言,不能毫无依据地无限止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仅以离婚协议中有 “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林娟在与王强协议离婚时或许已知晓建筑公司的存在,但根据我国 《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 《婚姻法》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因此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建筑公司中80%股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原告林娟和被告王强各半分割被告在建筑公司享有的80%的股权。”
嘉定法院一审判决后,王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读者,离婚协议内容不可过于简单,约定不可过于宽泛,要具有可操作性。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内容全面、用词精确、表述得当,尽量把该考虑的情形都考虑进去,该明确的关系都加以明确,尤其要避免出现“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此类词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应当明确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等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