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苏州务工的女子张艳,当年为了以后出生的小孩能在县城读个好学校,冒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结婚十年后,她因无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要求离婚,可持有的结婚证却不是自己的名字,她能不能提出离婚?带着满腹的疑虑,张艳近日来到了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向律师咨询。
拿别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
据张艳介绍,今年32岁的刘刚与31岁的她来自苏北,两人是一个村的,从小青梅竹马。1999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持下,两人按照农村习俗,在刘刚家举行了结婚仪式。
同年9月8日,刘刚与张艳要去结婚登记,因他们都属于农村户口,刘刚在当地派出所工作的哥哥要刘刚花个几千元给张艳换个城镇户口,这样以后小孩也就成为城镇居民,长大后就可以在县城读书,接受更好的教育。哥哥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背景是当地农村小孩要去县城读书,不仅要托很多关系,每年还要交一大笔赞助费。刘刚接受了哥哥的建议,但是给张艳换城镇户口的事情因故没办成。刘刚哥哥便在刚买城镇户口的一批人当中,找出一个叫戴美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刘刚,要张艳就以戴美英的姓名和身份证去登记结婚。
司法界存在三种看法
记者了解到,对这种冒名顶替婚姻案,在司法界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冒用他人名义骗领结婚登记的,属无效婚姻;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且该结婚证书上的照片为他们两人本人,婚姻行为是由他们本人行使的,只是结婚证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婚姻效力,其婚姻仍属于有效婚姻;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证上不是张艳本人的名字,因此她和刘刚不存在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对于本案,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吴香柱律师倾向于第三种观点,他认为,张艳所持的结婚证上的姓名是戴美英和刘刚,身份证号也是戴美英的,张艳与刘刚之间根本不具备合法婚姻的依据,张艳与刘刚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却不是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故而张艳与刘刚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至于戴美英和刘刚的“夫妻关系”,吴律师认为,戴美英和刘刚之间的登记虽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违背了戴美英的真实意思,戴美英或刘刚可以起诉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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