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何一是何家五个子女中唯一的一个儿子,一直和父母一起居住,也是父母最宠爱的孩子。1997年,何老太太过世,2000年他们所居住的虬江路的房子拆迁,何老先生用所得的拆迁安置款在徐汇区罗秀路买了套产权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11月何老先生为身后事做准备,写下了份自书遗嘱,内容为自己的房子在其过世后由儿子一人继承,其他四个女儿不再共享。2008年3月,何老先生因病过世,在整理遗物的过程发现了何老留下的这份自书遗嘱。当何一向其他四个姐妹提出要求按该遗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大姐、三姐、小妹均表示同意父亲的遗嘱,放弃继承,仅有二姐拒不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以不直接表态的方式表示拒绝。何一因与其二姐协商未果,无法办理继承公证,只能诉请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最终该自书遗嘱的效力得到法院确认,判决该房屋由何一一人继承。
【法律程序指引】
即使是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登记部门也是不会直接依据遗嘱办理产权登记的,依然会要求权利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出示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而公证机关会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召集法定继承人来确认对该遗嘱的态度,如果大家一致同意,公证机关则会出具有效的继承公证文书,申请人凭借该文书再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有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有异议,或不愿到公证机关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继承公证将无法进行。权利人只能象本案例中的何一先生一样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法院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判断遗嘱效力的基础上对遗产的权属作出认定。权利人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