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戒是爱情的象征,然而当爱情消逝后,它却成为了诉讼的导火索。一对分手情侣为两枚结婚钻戒吵上法庭,男方要求女方全部归还,女方只愿归还其中一枚。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结此案,法庭准许女方自愿归还其中一枚钻戒。
2010年4月,曾经热恋的大瑞与佳琦 (均为化名)分手了。没过多久,大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佳琦归还两枚结婚钻戒。大瑞告诉法官,他与佳琦于2008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 2009年夏天,两人商量结婚的事,因佳琦提出要一枚结婚钻戒,他与父母商量后得到了父母的支持,就和佳琦一起把父母给的4万元现金存入了佳琦的信用卡。之后,两人一起到香港购买了价值港币3.3万余元的一枚镶钻女装戒指。大瑞讲,在去香港之前,他还买过一对结婚钻戒,其中的一枚给了佳琦。现在两人已经终止恋爱关系,因此要求佳琦归还这两枚结婚钻戒。
佳琦承认两枚钻戒确实在自己这里,但都是自己通过刷信用卡方式支付钱款购买的,存入自己信用卡的4万元,也是自己和母亲的钱。由于购买结婚对戒后,大瑞把钱款给了自己,因此同意返还这枚戒指,不同意返还在香港购买的镶钻女装戒指。
法庭审理后认为,大瑞虽然就4万元钱款提供了相关银行卡明细,但是不能证明该4万元就是存入佳琦信用卡的4万元;同时,大瑞虽然提供了在港购买钻戒的销售单,但由于双方当时还处在恋爱期间,不能排除由对方保管相关凭证的可能性,因此,大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枚戒指由他出资购买,法庭无法仅从大瑞持有销售单就认定该枚戒指由其购买。遂判决驳回大瑞要求佳琦返还镶钻女装戒指一枚的诉讼请求,准许佳琦自愿返还另一枚结婚钻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