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因商品价格上涨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和学习,生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母增加抚养费。昨日,闸北法院作出判决,男童生母每月给付男童抚养费2000元至18周岁时止。
2008年11月,男童父母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儿子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父亲于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2009年11月,男童父母又经法院民事调解,变更男童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每月支付小佳歆抚育费5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至18周岁止。
本案审理中,男童生父要求男童生母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500元。男童父亲认为,其在塑料制品单位工作,税前月收入为6000元,男童母亲无异议。男童母亲则认为,其在上海国际商业机器科技单位工作,每月税前工资13020元,但其每月尚需归还银行购房贷款约6500元,男童父亲也无异议。但双方因对男童的抚养费意见不一,导致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