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说到离婚,大都离不开一个 “闹”字,曾经的有情人,到了分手的时候,却要吵吵打打甚至寻死觅活。现如今,这样 “闹”的人少了许多,但 “争”的人却日渐多了起来。争住房、争汽车,争存款、争股票,总之,凡值钱的东西都要争。更有甚者,没有财产也要争。长宁区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除了争2万多元公积金外,更晒出47万余元 “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承担,但终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
2001年春天, 39岁的张华认识了小他7岁的秦兰 (均为化名)。两人都刚从一段失败的婚姻中走出来,虽然初次见面便互生好感,但交往还是非常谨慎。尤其是秦兰,带着10岁的儿子找老公,更是慎之又慎,唯恐看走了眼,委屈了儿子。经过漫长的考验和等待, 2004年春天,秦兰终于答应了张华的求婚,两人再次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说来也怪,从相识到结婚这三年,两人的关系一直不错,张华遇事让着秦兰,秦兰也处处体贴张华。但结婚之后,夫妻琴瑟就渐渐地不和起来。秦兰嫌张华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不关心她们母子;张华怪秦兰事事都要做主,越来越不给自己自由。
就这样,夫妻俩的关系越来越僵。 2006年秋天,一场大吵之后,张华离家出走开始与秦兰分居。
2010年9月,张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秦兰离婚,并要求秦兰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7万余元。秦兰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张华提出的共同债务不予认可。秦兰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张华名下的公积金2.2万余元,并要求张华共同承担自己对外所欠夫妻共同债务29.9万余元。
法庭上,张华与秦兰分别对自己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举证。张华表示, 17万余元的债务均为银行信用卡欠款,其中6万6千余元是秦兰直接用他的信用卡消费所欠的。秦兰则说,近30万元债务中,向自己姨妈借款9万元,向朋友借款17万元,另有近4万元是自己名下信用卡的欠款。秦兰向法庭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姨妈的证言。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华名下的公积金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张华与秦兰各自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信用卡欠款部分,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反映欠款发生的时间及原因,不足以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秦兰提供的姨妈的证言,因证人与秦兰是亲属关系,且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言虽经公证,但公证机关仅对证言形成过程进行公证,并未对真实性予以证明;秦兰对其他欠款既未提供证据原件,也无债权人出庭作证,因此,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各自的主张,法庭均不予采信。遂判决准予张华与秦兰离婚,张华名下的公积金归他所有,张华给付秦兰公积金补偿款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