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因为牵涉到有外籍身份的夫妻一方或婚姻缔结地、离婚地在国外的情形,导致在判断各类法律问题时存在不同国法律冲突的问题,根据2011年4月1日生效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对于婚姻关系中各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定如下: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