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意义上的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对于在国外的一方,通常我们通过以下途径和程序进行代理:
1、通过邮件,确定委托关系
2、指导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后起草诉讼所需法律文书,通过邮件提交委托人
3、指导委托人在境外办理公证、认证及证据收集和公证、认证等,并提交给律师
4、律师收到文件后开始代理工作,并在结案后,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付境外委托人。
实践中,对于境外一方当事人属于被告的情形下应当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书无任何异议,而认为原告无需提交离婚意见书,笔者认为:境外当事人不论原被告,均应当提交书面意见。
在具体的授权权限方面,建议应当特别授权。
在我们代理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结婚时的国外登记注册的,那么,当事人的结婚证书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如果其本人不能来中国进行离婚诉讼,他的身份证件,起诉状和离婚意见书等材料则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或者直接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公证。
但是,办理公证和认证的时候需要注意:首先,申请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必须亲自来总领馆办理。委托事项涉及夫妻双方利益的,必须双方同时到总领馆办理;其次,委托书应用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委托书必须在领事面前签名,填写日期;最后,文书经使领馆公证后,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