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生活在英国的张先生和妻子李女士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然而,双方却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而矛盾不断。虹口区法院判决孩子由父亲张先生抚养。可进入执行阶段后,李女士却迟迟不愿将儿子交给张先生。
日前,虹口区法院执行庭法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断开展工作,经逐步化解矛盾,最终被执行人李女士与申请执行人张先生约定了探视时间,并将孩子交给了张先生,有效化解了矛盾。
夫妻离婚后争夺孩子抚养权
1999年底,张先生经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李女士,双方一见如故很快就走到一起。可是,2002年张先生突然决定,他要告别妻子前往英国打工。在英国打工期间,张先生心里一直挂念着交往多年的李女士,双方长期保持书信往来。
经过一段时间的打拼,张先生在异国他乡获得了成功,取得在英国的永久留居权。 2006年4月,事业有成的张先生回到上海。同年5月,张先生就和相恋多年的李女士登记结婚。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没有举办隆重的婚礼,张先生当月就匆匆返回了英国。
一直等到半年后,李女士也去了英国,开始了和张先生的共同生活。 2007年9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在英国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张小贝。本以为孩子的出生会给这个家庭带来更多的快乐,但是,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
无奈之下, 2008年4月,李女士带着孩子回到了上海。在此期间,张先生多次回到上海探望过孩子,但是对于李女士,张先生却表现得很冷漠。
2009年7月,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虹口区法院,要求和张先生离婚,并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由张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审理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张先生表示,他同意离婚,但由于李女士无稳定工作,经济条件较差,而自己在英国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因此要求孩子由己抚养,且不要求李女士支付抚养费。而李女士则一直坚持自己的诉请。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失败。 2009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双方所生的孩子随张先生共同生活,孩子抚养费由张先生自理至孩子18周岁止。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女士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妻子拒不履行法官再三释法
终审判决生效后,李女士一直没有将孩子交与张先生。无奈之下,2010年5月,张先生向虹口区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执行中,李女士依旧不愿意配合履行判决义务,她告诉执行法官,她当年带着孩子从英国回到上海后,全家人抚养孩子至今,而张先生却未支付过任何孩子的抚养费。李女士表示,除非张先生支付3万元抚养费,她才同意将孩子交给张先生。
张先生认为,虽然孩子今后由其抚养,但是他并没有主张李女士支付孩子今后的抚养费,因此,他觉得李女士提出的费用应当抵消,他说什么也不愿支付3万元。
就在双方为此僵持不下的时候,承办法官多次开展调解工作。最后,李女士同意张先生支付2万元后,让孩子与其共同生活。
可是,执行并没有因此而顺利到位,张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他按期支付了2万元后,李女士又以孩子体弱多病,不放心张先生照顾为由,迟迟不愿意让孩子离开自己家。
由于在我国人身不能成为强制执行标的,遇到这样尴尬的情况后,执行庭承办法官在当地居委会的协助下,上门对李女士再三释法说服。执行法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开展工作,经过多次的努力,李女士终于接受了张先生保证让孩子今后在英国受良好教育的建议,并约定了探视时间。最后,李女士按判决要求将孩子交给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