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阿凤和阿俊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小雯,婚后两人常为家中琐事争吵,感情日趋冷谈,阿凤于2008年、2009年两次起诉离婚,因阿俊不同意离婚,法院均判决不离。2009年底,阿凤再次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次按共同财产标的金额计算了诉讼费用。阿凤意识到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阿凤委托我作为她的律师,代理她此次的离婚诉讼。
我了解到本案中的一些主要问题,首先共同房产是在2003年,男方阿俊的父亲位于上海郊区的农村房屋拆迁后获得的房屋拆迁款购买的,当时登记了阿俊、阿凤和女儿小雯三个人的名字,女儿小雯今年八岁,略有智力障碍。阿凤目前的税前收入仅有两千余元,阿俊目前收入约为七八千元,但阿凤并无证据。关于小雯的抚养权,阿凤比较犹豫,基本的考虑是如果她可以要到房屋跟女儿有容身之处就考虑要女儿。
【办案过程】
在第一次开庭时因考虑到房产要被分割,阿俊依然坚持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向其释明后,他又改变策略,出示了一张阿凤当年承诺说阿俊父亲在该房屋内有永久居住权的字条,表示该房屋内有他人权益,同意离婚但阿凤无权分割房产。本代理律师及时向法庭予以说明该字条的含义,说明根据物权法该房屋的产权性质完全符合分割条件。法院接受了该代理意见。但我们又面临第二个问题,该房屋市值近150万,即使向对方补偿三分之一的份额,双方都没有这个经济能力,而且双方对房屋价值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为此进入评估或拍卖程序,双方都会要承担一笔不小的司法费用。在我和法官的建议下,这对已经相视两厌的夫妻暂时冰释前嫌联手卖房,并将卖房款存入共同账户以待法院依法分割该笔钱款。虽然为此耽误了不少时间,但也确实节省了上万元的费用,并且解决了离了婚财产要另案处理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阿凤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放弃小雯的抚养权,并同意属于小雯的三分之一房款由阿俊保管。如何确定抚养费又成了一个争议问题,阿俊称自己的收入仅有四千元,并以自己是抚养一方拒绝提供收入证明,他要求阿凤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一百元,并要求在分割的房款中一次性扣除。本律师通过调查令向阿俊单位调查到其实际收入为七千元,法院最终判决阿凤每月要支付的抚养费为650元,不予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办案感受】
本案中因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登记在夫妻共同的房产上,在夫妻双方考虑离婚和抚养权的问题是又多了一个考量的因素,“夺子”与“抢房”交织到了一起。经常有夫妻在没有慎重考虑的情况下,在房产证上登记孩子的名字,而在分房时又要求不给孩子份额。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接受赠予,但在其接受财产后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法院在判决时都会保留小孩的份额,为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本律师还是建议在房产登记时尽量不要登记小孩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