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陈小姐于去年底经调解离婚。协议商定双方一子随陈小姐共同生活,同时对财产也作了分割。一晃大半年过去,陈小姐突然想到有一笔夫妻共有的炒股资金还没有说法,而这笔钱应该属于儿子的教学基金。便于今年10月,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并以儿子为原告将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支付教学基金20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诉请的一审判决。
陈小姐称,在去年离婚时,张先生股票资金账户内有60万元,这笔钱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40万元在离婚案件调解时已处理完毕,但尚余20万元是儿子的教育基金。张先生辩称,离婚时,双方确认股票资金账户内的60万元中,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40万元是父母委托的炒股资金。后夫妻关系不好,故在父母的催要下,已于离婚前的10月14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归还给了父母40万元。法院依法追加了张先生父母为第三人,张先生的父母也不同意陈小姐的诉请,表示从未向孙子表示过将其中20万元作为教育基金的意思。
法官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父母并未对上述赠与钱款事实加以确认。陈小姐未能继续举证该钱款应归属自己的相关证据。因此,陈小姐及其儿子据此要求张先生返还教育基金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实难支持。据此,闵行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