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银行 “走账”证明,岳父母吴先生夫妇把女婿小刘告上法院索讨借款,但女婿小刘则表示该钱款是岳父母的赠与,已用于小夫妻的境外旅游。那么,这笔钱款究竟该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款项呢?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由女婿小刘归还岳父母吴先生夫妇借款4万元。
2007年10月下旬,小刘与吴先生夫妇的女儿狄笛 (化名)登记结婚。在同年11月9日、次年1月24日,岳父母分别向女婿小刘的银行账户内汇入4万元和5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对小夫妻间产生了矛盾。今年3月下旬,吴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称,女婿小刘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们提出借款10万元,他俩遂在2007年10月与11月分别通过银行汇款向小刘出借了6万元和4万元。此后,在2008年1月24日,吴先生夫妇又因委托小刘买卖股票,再次通过银行给小刘汇款5万元。后小刘曾归还了借款6万元。在2009年9月17日,女婿小刘在给付欠款书上,亲笔确认向岳父母借款,并口头承诺马上还款,因该借款系小刘个人的婚前借贷,要求判令女婿小刘立即归还借款9万元。
法庭上,女婿小刘答辩不存在借款10万元和还款6万元的事实,但认可岳父母曾通过银行向自己汇款9万元,但小刘坚称该款是岳父母对自己结婚后的赠与,用于与新婚妻子赴香港、尼泊尔旅游,根本不是借款。对此,小刘还提供了自己的护照一份,以此证明自己与狄笛婚后曾去香港、尼泊尔旅游。
审理中,法院查明在小刘与妻子狄笛的离婚一案过程中,小刘在2010年3月4日的庭审中,承认于2009年9月已与狄笛夫妻感情破裂,狄笛也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女婿小刘婚后向岳父母借款4万元,有岳父母2007年11月9日的汇款单、小刘在2009年的结算清单中的亲笔所写文字等证据为证,借款事实依法成立。但该债务系小刘与狄笛婚后所形成,债务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刘可在还款后,另行向狄笛主张。另外,部分争议款项未有足够证据认定性质,法院遂一审判决小刘归还吴先生夫妇借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