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欠了人家410万元,在法院判决沈先生用与母亲共有的房屋偿还后,沈先生非但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在母亲去世后用公证的形式放弃对这套房屋的继承权,转而由弟弟一人继承,从而导致这套住房不能用来还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公证有效吗?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沈先生在公证书中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某(沈先生之母)遗产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何女士与沈先生曾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诸法院, 2009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沈先生向何女士借款共计410万元,并判令其归还并偿付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何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沈先生与其母亲张某的一套73平米的共有产权房。 2010年4月,法院以沈先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此后,何女士获悉沈先生在其母亲死亡后,已通过公证形式放弃了母亲名下房屋产权份额的继承权,最终房产由沈先生之弟一人继承。这样一来,因沈先生不拥有此房,何女士就无从索讨欠款了,因此何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沈先生放弃继承权无效。
在法庭上,何女士认为沈先生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侵犯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确认沈先生在公证书中放弃对其母亲遗产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诉讼费由沈先生承担。而作为被告的沈先生未作答辩和举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即使沈先生未放弃继承权并实际继承了其母亲遗产中可继承的份额,仍不足以履行其上述法定义务。然而,沈先生在明知负有巨额法定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依然实施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仅有恶意损害何女士债权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致使其丧失了与其可继承的母亲遗产部分价值相对应的履行能力,因此,沈先生放弃继承权行为与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何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此外,沈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何女士主张的事实和诉求进行质证和辩驳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