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大妈和孙老伯是一对步入花甲的老人,两人有一个儿子小孙。在2007年已过而立之年的小孙与一名本地姑娘小刘谈起了恋爱,老两口欢喜不已。过了一年,徐大妈就开始为儿子筹措婚房,2008年9月,徐大妈通过本市某一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某业主签订《代理服务协议》,约定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本市宝山区某处的一套房屋。但是因为还有30万元的资金缺口,就决定向银行贷款。但因为小孙系销售人员虽然平时收入高却没有完税凭证和银行的工资证明无法办理贷款。当时觉得小孙和小刘结婚是迟迟早早的事情,徐大妈夫妻就没有多考虑,决定由小刘申请银行贷款,也因此将房屋产权直接办在了小刘名下。 另外,小刘将贷款银行存折交给徐大妈,一直由徐大妈夫妻及小孙归还贷款本息。
可是,又有谁料到,小孙和小刘的恋爱后来以失败告终,分手后孙家要求小刘变更房屋产权,遭到小刘拒绝,这下徐大妈和孙老伯就焦急万分了。找到本律师咨询,本律师认为虽然当初将房屋仅登记在小刘一人名下的确是个极其欠妥和富有法律风险的行为,但在目前的证据情况下,徐大妈夫妻要主张房屋为其实际所有还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于是本律师代理两位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归其二人所有。
【审理过程及结果】
在法庭上,被告小刘辩称,之前确实是与小孙在谈恋爱,买房时也确实没有出资,但当时小孙说买下房屋赠与自己,所以房屋产权登记人也仅为自己一个人。她认为该房屋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律师在陈述了有诸多证据证实的徐大妈夫妻是购房款及之后还贷的支付人、当时登记在小刘名下的初衷等一系列事实,否认了该行为系赠予。并且提出了即使是赠予,该赠予也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予,在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该赠予可撤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家又筹措资金向贷款银行提前还清了贷款。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目前房屋的市场价值在100万元左右。最后,宝山区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原告共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小刘支付补偿款20万元。
【律师释案】
法院在基于小刘关于恋爱期间受赠系争房屋的陈述,因缺乏证据佐证,也违反常理而没有予以采信,并在小刘没有实际出资,银行贷款有徐大妈夫妻归还,再结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等事实,法院采信原告的陈述,认定小刘仅是名义上的房屋产权人。
许仙妹、刘旭东作为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其二人系房屋真实所有权人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法院同时认为小刘申请购房贷款,对购房具有一定贡献,且鉴于当时小刘与小孙的恋爱关系,徐大妈夫妻同意将产权人登记为小刘,也具有与其共有房屋的一定含义。现恋爱关系终结,原告在被确认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时,应当对小刘作出相应补偿。因此,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补偿金额为20万元。
徐大妈和孙大伯虽然最终要回了自己几乎用尽毕生储蓄购买的房屋,但也被房屋差点要落入他人之手惊吓的够呛,而且还支付了一笔不小数字的补偿金。这一切都是缘于在购房时不够深思熟虑,不够清楚房产登记的后果和法律风险。而作为普通老百姓,恐怕很难在一个法律行为作出之前能预展性的看到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事及其不利后果,所以笔者还是建议普通民众在作出重大的置业,权属登记变更、赠予表示、结婚离婚等法律行为之前,能向专业人事进行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