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到长宁法院立案,碰到一些麻烦。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在其他法院也时常碰到立案无端遇到障碍的情况,但这一次我不打算司空见怪,我决定给相关领导写封信寻求答案。
长宁法院院长、立案庭厅长:
你们好!
我是来自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普通律师,在承办一个案件过程中碰到一起令我觉得困惑的事,我想对长宁法院的立案工作提出一些异议,我希望法院能有所改进,或者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答。
我在2010年5月29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在完成调查和准备起诉的工作之后,我于6月7日下午到贵院立案。一楼的立案庭当时等待立案的人包括我仅有三人,但工作人员知道我立案的案由后坚持要求我到二楼的诉调对接中心。上去后发现诉调对接中心的周老师忙的应接不暇,很多人都在询问为什么不能直接立案。作为一名律师我出于配合法院的工作,只能接受排队。待排到我之后,我就跟周老师说了我这个案子已经经长宁交警支队调解,因调解不成功才来起诉,何况被告有保险公司,就不必调解了。周老师也许因为太忙,只丢给我四个字“立案审查”。之后就直接收了我厚厚一沓的证据材料,要求我签了个字,没有给我任何接收诉讼材料的书面凭证。我再问什么也完全爱理不理了,当然我也能谅解她,后面还排着好几个人呢。回去后等了一周,没有任何消息,打了两次电话没人接,今天电话终于通了。接电话的回答说“下周你可以来立案了,28、29、30号都可以”,我还没来得及问为什么还要等,对方挂了。
我现在心里充满这样几个困惑:
1) 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要让我跑两次,作为律师我认为自己的起诉材料准备的很到位,法院所谓的立案审查是审查什么呢?
2) 法院是最讲规则和证据的地方,收了我的材料为什么不给任何凭证,如果我的当事人质疑我没有去法院立案,我要用什么来证明?
3) 这个案件显然是不需要组织诉前调解的,那么拖延是因为什么?是因为7月1日以后该类案件要适用新的侵权责任法吗?可是没有法律说新法要实施前要停止立案啊,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是否应明确告知前来立案的人呢?让大家蒙在鼓里不是容易滋生误会吗?
4) 如果是上面说的原因,假设因为新法律的适用导致我当事人的部分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我不知道这属于谁的责任,我的当事人不懂法律,他可能会来指责我这个律师,我不知道我可以给出一个怎样的解释?
另外,对于诉调对接我想再说上几句,设立诉调对接制度是从两年前开始“风靡”上海法院的一股热潮,因为社会矛盾的增加,通过这个制度增加解决纠纷的方式,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本来无可厚非。而且在家庭类矛盾的处理中,我确实感受到调解的方式比法庭正式开庭更好。但为什么要以程序繁复、效力降低、让到法院来寻求解决自己的麻烦的当事人感到麻烦作为代价呢?其实并无此必要,在上海每年受理案件最多的浦东法院,到目前为止,各类民事案件我几乎都能一次顺利完成立案,包括离婚类纠纷,而法院在立案后也会组织有序的调解工作,在浦东法院起码让我感觉在立案这个诉讼的第一环节上法治建设的很完善。当然我现在极其担心,这股吹乱立案程序的潮流会无情的刮到浦东法院。
这样的状况未必是由立案庭庭长或法院院长个人能决定的,可能有更复杂的原因。作为一名普通律师我为我的困惑寻找答案,为我理想中的法治秩序努力!希望你们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