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12月儿子小王子出生,而双方之间因性格差异导致矛盾日益加深,再加之王某与女方父母之间关系不睦最后导致小夫妻俩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09年8月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未满周岁的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同年10月某日,因王某带走孩子并表示如不按照他的要求签署离婚协议他就不让女方看到孩子,女方恐孩子受惊,签署了内容为“双方育有一子小王子由男方王某抚养,女方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小王子年满三周岁之前可随母生活,年满三周岁后,应随父生活”的离婚协议,并在闵行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孩子一直与母亲陈某及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王某每周来探视孩子但从不承担孩子的任何生活费用。陈某一直非常担心按照协议约定的日期王某会将儿子带走,但又苦于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其主张该协议系在对方胁迫下签署的说法恐难成立,陈某不知道自己要收回抚养权的主张是否会被支持。陈某因在网上看到本律师曾办理相似案件有成功经验,故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变更抚养权一案。
【办理过程及结果】
陈某的情绪始终聚焦在当初王某的行为及自己的错误决定上,但本律师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上的白纸黑字看似对陈某不利,但离婚协议并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要严格遵守当初的约定,作为抚养权变更案件最重要的一个考量因素是从对孩子成长是否有利的角度考虑孩子与谁生活在一起更合适。本案中王某仅是名义上的抚养权人,陈某实际与孩子生活在一起承担了所有的抚养义务,且目前孩子还仅有17个月,不满两周岁。将抚养权变更到陈某名下显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闵行区人民法院按惯例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完全同意本律师的观点,努力对王某进行劝说工作,虽然因为双方之前的矛盾王某一开始情绪就相当抵触,甚至有中途拍桌子离席的情况。但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并向其释明如果原告提起诉讼可能的判决结果,最终令王某作出了让步。
待王某情绪稍有缓和后,陈某及本律师进一步与其商量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为照顾王某的感受,陈某在抚养费的金额上也作出了一定让步,最后确定由王某每月为孩子支付1000元的理财保险外,再每个月支付给陈某3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王某的脾气性格较为暴躁,且双方也希望在孩子面前可以维护父母相对平和的关系,将对孩子的伤害减到最小的程度。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能够不在正式的法庭上剑拔弩张,对大家来说都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