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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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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能提离婚的情形

日期: 2011-11-05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里规定了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这样规定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但是如果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而且确认,或者妇女隐瞒与婚外第三人所致怀孕而在分娩后确认,男方均可以提出离婚,并有权提起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女方提出离婚给予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那么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在程序上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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