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安徽芜湖的48岁男子张某与25岁的同乡姑娘林小姐有了婚外情,生下一子小林。因张某不认儿子,林小姐申请亲子鉴定,结论是张某与小林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为此,林小姐以每月支付1万元为诉请将张某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张某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1500元至18周岁时止的一审判决。
张某已结婚,却与25岁的同乡林小姐 “暗送秋波”并于2008年非婚生育儿子小林。小林随林小姐生活至今。因张某不承认小林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故林小姐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林与张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2008年11月出具的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张某与小林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林小姐据此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张某自2009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林18周岁时止。林小姐称,张某自1999年起开设装潢公司,至今已有10多年,有一定积蓄。还曾听张某提及其还有商铺和酒店,故其年收入达300万元左右。
张某承认与林小姐非婚生育一子小林。但称无力负担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只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经查,张某所在的装潢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45万元。林小姐提及张某尚有商铺等不动产,以及加盟酒店的情况,但无法举证。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林小姐提供的装潢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结合小林的实际生活所需,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