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先生被尹先生饲养的大型犬扑倒受伤,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分5次支付、共计赔偿15万元的协议。之后尹先生没有主动履行。盛先生在申请执行时得知,尹先生经与妻子协议离婚已经变得身无分文,于是再次将其告上法庭并将尹先生前妻张女士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尹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条款。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支持了盛先生的诉讼请求。
被狗扑伤,调解获赔15万元
2007年11月,盛先生到长宁区的一家汽车修配厂修车,由于修车的客户很多,盛先生就在一旁等着。就在这个时候,厂区内尹先生饲养的一条大型犬突然冲了出来,将盛先生扑倒,受伤的盛先生立即被送往附近的医院。经医院诊断,盛先生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数万元。
盛先生认为,大型犬是在汽车修配厂内饲养的,所以汽车修配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去年10月,盛先生将汽车修配厂及尹先生告上法庭。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尹先生赔偿盛先生15万元的调解协议,约定从当年12月20日开始,尹先生每两个月支付3万元,分5次支付完毕。
协议离婚,债务人财产“清零”
然而,尹先生没有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今年4月,盛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直到这个时候盛先生才得知,原来尹先生已经在去年11月与妻子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 “所有资产归张女士拥有,与男方尹先生无任何债务纠纷”。盛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于是他再次将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条协议。
法庭上,尹先生辩称,离婚是因自己赌博造成的,并非为了逃避债务。目前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但是会想办法还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张女士也表示,是因为被告好赌才离婚的,不存在恶意转让财产一说,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维权,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庭经审理查明,尹先生于2008年11月16日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署 《离婚协议》时,张女士知道尹先生负有15万元债务没有清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其所有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危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有损原告的利益。第三人庭审中自认协议离婚前知晓被告负有15万元债务,证明其从被告处接受财产转让并非善意,遂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 《离婚协议》中关于 “所有资产归张女士拥有与男方尹先生无任何债务纠纷”的协议。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主审本案的长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胡培莉表示,原告盛先生是原赔偿案件 《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人,他于本案提起的是撤销权诉讼。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被告尹先生在负有15万元债务的情况下,与张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对此知情而接受转让,并非出于善意。因此,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与第三人 《离婚协议》中侵害其利益的相关条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胡法官提醒读者,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