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外来妹肖某与小她两岁的上海本地人顾某于2007年4月结婚,婚后不久就因性格不合多次闹矛盾,至2007年11月,双方共同的孩子小顾出生时,肖某认为自己的婚姻也已经走到了尽头。其与顾某协商离婚事宜,顾某表示除非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否则坚决不离婚。为了早日摆脱这个不幸婚姻,2008年2月,肖某在“三个月大的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的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为当时儿子才三个月大,还是与肖某实际生活在一起,顾某每月支付少许抚养费。协议还约定“于2008年9月3日男方从女方处领走孩子,”到了2009年3月,顾某开始停止支付抚养费,并提出要将儿子带回自己住处。肖某此时意识到自己是无论如何也离不开朝夕相处的儿子的,便委托本律师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办案经过】
本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而顾某做为本地人,有两套房屋(产权为其父母),且有父母照料小孩,在保留抚养权方面有一定的优势。而肖某虽然是外地人,但性格坚强,又较为能干,工资收入要比顾某高出很多,在经济能力上并不输给顾某。而在法律上对肖某争取抚养权最为有利的还是孩子不满二周岁,不满二周岁的孩子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归女方抚养,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女方放弃了抚养权,但这份协议毕竟没有完全履行。在分析完案情后,我和当事人做了个决定,这个抚养权变更之诉必须马上提起,孩子若满两周岁后女方争取抚养权的优势就更小了。
在本案的庭审中,除了我们分析到的问题之外,男方还提出女方若要回抚养权,孩子的户口也应随女方,而这将导致孩子成为外地户口,在上海生活会有诸多不便。本代理人一方面坚持认为“对于年幼的孩子来说,一位能对他悉心照料的母亲一定要比一个上海户口重要的多。”另一方面努力争取法官对孩子母亲的同情之心,通过法官劝说对方即同意变更抚养权,又能从爱护孩子的角度出发维持户口现状。
【本案结果】
在认可我们的诉请确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热心的黄浦法院法官耐心的做了男方及其父母的工作,最终令双方达成民事调解,我委托人顺利的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