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介绍不良女子成婚,男子离婚后向前妻、媒人索赔婚姻财产损失。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尤先生要求前妻朱小姐及媒人乔女士、陈先生赔偿财产损失8.78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尤先生经乔女士、陈先生介绍与朱小姐结婚。婚后,因朱小姐不能生育,双方发生矛盾,后尤先生了解到朱小姐由于生活问题曾被强制劳教6个月。 2007年8月,尤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胜诉。今年7月,尤先生又将朱小姐及乔女士、陈先生诉至法院。尤先生称,两个媒人在明知朱小姐为卖淫女的情况下,介绍婚姻收取介绍费,致使自己受骗后与朱小姐成婚,且交付朱小姐彩礼4万元、首饰1.4万元;酒席花费了2.3万元,拍照礼仪费1万元,两媒人介绍费800元。现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8万元。
朱小姐称,没有收过尤先生的彩礼与首饰。乔女士、陈先生辩称,当时曾对尤先生讲过朱小姐在生活上有点乱,要求他多了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尤先生所主张的事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财产损害的情形。首先,尤先生认为朱小姐在婚前收受彩礼4万元、首饰1.4万元遭朱小姐否认,而其又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次,尤先生自愿给付两位媒人介绍费各400元,虽法无明文规定,但符合人之常情;再次,尤先生以受骗后与朱小姐错误成婚,造成酒席、婚照损失,其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据此,法院驳回了尤先生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