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会说英语的顾老太立下了一份英语遗嘱,在她死后,名下房产由4个儿子均等共同继承。当顾老太身故后,焕华等兄弟4人拿着遗嘱要求继承母亲名下位于本市南汇路上的房屋时,却遭遇大姐反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4个儿子共同继承亡母的房产。
顾老太生前于1996年7月中旬,在香港律师行委托香港练绍良律师、律师行职员苏某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系英语打字版,落款有被继承人顾老太签字。该遗嘱指定两个儿子为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将顾老太所有在各处的动产和不动产,除偿还顾老太所有债务、支付葬礼费用后,剩余遗产分成4份,由焕华等4个儿子继承。练律师在遗嘱结束处注明自己为该份遗嘱作见证,并又注明已通过普通话向立遗嘱人顾老太作解释。
2001年12月28日,顾老太去世。2007年11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关于死者顾老太遗产一事作出遗嘱认证,确认1996年7月19日顾老太的遗嘱为最后1份遗嘱,在香港高等法院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下获得认证并予以登记。
在此之后,加入外国籍及入住香港的继承人焕华等兄弟4人,来到上海主张自己对母亲房产的继承权,遭到大姐臻华 (化名)反对。为此,焕华等兄弟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亡母顾老太生前的遗嘱有效,并共同继承顾老太名下位于南汇路上的房产。远在北京的大姐臻华因年事已高,委托已入美国籍的儿子晓季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臻华认为母亲由香港律师代书所立遗嘱系英语文件,而其母却不懂英语、粤语,香港律师只会英语和粤语,不会说普通话,认为立遗嘱是不能沟通的,所立遗嘱内容并非母亲顾老太的真实意思。顾老太昔日邻居及朋友也证明顾老太不懂英语和粤语。
法院认为,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对其个人财产以及有关事务作出的处分和安排,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顾老太在香港律师行所立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特征,且香港高等法院也对该遗嘱予以认证,因此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