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男青年李某与女青年严某于2008年6月通过网络认识,接着陷入热恋,在认识仅一个多月后于北京奥运会开幕当日的2008年8月8日在宝山区民政局领证结婚。婚后男方搬入女方家中生活,但共同居住仅半个月,双方还没来得及准备结婚仪式和婚房的布置,仅因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互不相让,最终男方又搬回自己家中,双方便不再见面。
【审理过程】
双方通过手机短信进行交涉,却一直没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见协议离婚无望,决意要离婚的李某在2009年3月找到本律师,代理其提出离婚诉讼,李某离婚心切希望越快越好。在第一次庭审时,女方严某突然向法庭提出她于2008年9月22日在某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资料,因男方起诉离婚的时间在女方终止妊娠未满六个月期间,该诉请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2009年10月本律师代理原告再次提起离婚,女方在庭审中依然坚持不愿离婚。本律师提出本案的情况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14中情况中的两项: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2、双方同居不足半月,分居已经一年有余,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法官也鉴于这样的情况,主持了双方围绕离婚的调解。在男方同意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补偿情况下,最终达成了调解离婚的一致。
李某走出法院后也颇有感慨,为自己的草率结婚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律师提醒】
男方在起诉离婚时,一定要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怀孕、一年内生育和半年内有终止妊娠的情况,并将确定的日期告诉律师,因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上述期间内男方禁止提出离婚,否则也会被驳回起诉,影响离婚诉讼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