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林世夫妇向上海法院起诉,要求昔日与林世同居的女子晓微及儿子弘弘,迁离本市凤阳路某号林世名下的房屋。静安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晓微及弘弘于判决生效两个月内迁出争议房屋。
1990年12月,林世夫妇在香港登记结婚。 2002年,林世到上海工作。 2003年1月,在林世夫妇关系存续期间,林世购买了上海凤阳路某号的房屋。因林世与晓微曾有过婚外情,于2006年5月生下一子即弘弘。同年6月,林世欲将名下的该房屋赠与弘弘,欲去办理赠与公证手续,后因与晓微产生矛盾,赠与未果,林世与晓微的婚外情于2006年结束。晓微带着弘弘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此后,双方曾发生抚养费、借贷案两起民事诉讼,两起民事诉讼现均已结束。
2008年11月上旬,林世夫妇向法院起诉称,婚外情早已了断,但时至今日,晓微及弘弘仍占据涉案房屋不搬离,请求法院判令晓微及弘弘迁出该房屋。
法庭上,晓微及弘弘辩称,该房屋是晓微与林世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得,且3岁的弘弘还是林世的亲生儿子,母子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合法登记在林世名下,且该房屋是在林世夫妇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认定林世夫妇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林世夫妇要求晓微及弘弘迁出该争议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晓微及弘弘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