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的,是因配偶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另一方可选择两种方式离婚:1、另一方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到法院出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2、另一方可先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条件是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条件是下落不明满四年),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后,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另一方可持法院的公告再次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