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作出离婚意思表示的能力,他人如替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干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实现离婚。离婚登记应属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无论是近亲属或是律师都是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决定的。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其发出的离婚证应属无效。那么,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他们离婚就谈不上自愿二字,他们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
由于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法定代理人,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遗弃、虐待或者加害行为时,这时如果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不给予法律救济的话,势必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剥夺配偶的监护权的方式,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然后,再以监护人的身份依法出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的职能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离婚诉讼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会直接判决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