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原告赵某是一名外地来沪的打工妹,年仅25岁。后与比她年长20岁的本市居民王某恋爱、同居。2006年2月,他们的儿子出生,因为属于非婚生孩子,儿子没有户籍。原被告之后因为琐事不断发生纠纷,被告拒绝对家庭承担应有的责任。最终双方的关系恶化到被告将原告及孩子赶出家门,原告在外又无固定住所,只得住在原处,但只要原告在家,被告就会对原告拳脚相加,无奈,原告只得借住在旅馆的地下室。被告不支付生活费给原告,原告又多年没有正常工作,实在无力抚养儿子。而被告突然改口,认为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不愿承担抚养义务。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提起解除同居关系诉讼,在处理抚养权的问题上,我进行了一下技术处理。原告的本意是放弃对儿子的抚养权,而在诉状中我们改为原告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比较高的抚养费。第一次调解庭被告果然提出儿子非他亲生,没有抚养义务的主张。我代理原告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申请,被告一开始拒绝,在法官释明后被告同意了做鉴定。
【本案结果】
鉴定结论认为儿子与被告存在遗传学上的父子关系,被告以不同意承担抚养费为由,要求儿子归其抚养,且原告无需承担任何抚养义务,原被告就此达成调解协议。